朱之弼

 百家姓大全   2023-01-11 21:58     0 条评论
摘要:

朱之弼(1610—1683年)字右君,顺天大兴人,清朝大臣。顺治三年进士,授礼科给事中,转工科都给事中。八年,疏言:“国家宜重名器。旧制,胥吏供役年久无过,予以议叙,选用佐贰。今户、兵等部书役别系职衔

  朱之弼(1610—1683年)字右君,顺天大兴人,清朝大臣。顺治三年进士,授礼科给事中,转工科都给事中。八年,疏言:“国家宜重名器。旧制,胥吏供役年久无过,予以议叙,选用佐贰。今户、兵等部书役别系职衔,非官非吏,有玷班行。此曹起自贫乏,不数年家赀钜万,衣食奢侈。非舞文作奸,何以致此?户、兵堂司官岁有迁转,此曹历年久不去,官为客,吏为主,流弊何穷。请严察褫夺。”下部议行。九年,以父丧去。十一年,起补户科都给事中。

  十二年,疏言:“小民纳粮一也,而其目有四:曰漕粮、白粮、军粮、恤孤粮。军粮、恤孤粮程限迟缓,无增耗之费,有力之家,往往营求拨兑;单弱之户,派纳漕、白,苦乐不均。军粮行折色,军得银则妄费,生挂欠之弊。恤孤粮半饱豪强,鳏寡孤独无由控诉。请饬漕臣下各省粮道,亲督州县画一编徵,尽数输纳,敢有拨兑者治罪。”又言:“钱粮侵欠,兵食不充,为上所廑念。侵欠之大者,曰漕欠、粮欠。漕欠责漕督亲督粮道,粮欠责督抚亲督布政使,令本年附徵。某年欠项逾限不完,以溺职论,有司侵亏怠缓,纠劾不贷。如此,则年销年欠,宿逋可清。”上韪其言,并严饬行。又疏言:“国家章制大备,部臣实心任事,利自知举,弊自知革。今乃尽若事外,遇事至,才者不肯决,无才者不能决,稍重大即请会议。不然,行外察报,迁延岁月而已;不然,听督抚参奏,科道指纠而已;不然,苟且塞责,无容再议而已:上下相诿,彼此相安。国家事安得不废,百姓安得不困?欲致太平,必无之事也。臣愚谓今日求治,首在择人。上面召诸大臣亲试才品,因能授任;复考其历事后兴利几何,除弊几何,定功罪,信赏罚,则法行而事举矣。”上纳之弼言,谕六部去怠忽旧习。一岁中四迁,授户部侍郎。

  十三年,河西务钞关员外郎朱世德徵税不如额,户部援赦请免议,上切责谴部臣,之弼降三级。十五年,授光禄寺少卿,再迁左副都御史。疏言:“巡按未得其人,当责都察院考核,巡按之贤不肖,即都察院堂上官贤不肖。臣与诸巡按约,操守当洁清,举劾当得宜,抚按当互纠。臣等定差不公,考核不当,巡按贤者不荐,不肖者不纠,诸御史亦得论劾。至巡方应行诸事,当令掌河南道会诸御史各抒见闻,奏请明定画一。”从之。

  世祖恶贪吏,命官得赃十两、役得赃一两,皆流徙。令既行,之弼疏论其不便,略谓:“自上谕宣传后,抚按所纠,必无以大贪入告者。何则?一经提问,有司无不图保身命,虽盈千累百,而及其结谳,期不满十两而止。是未纠以前,徒层累而输於大吏。被纠之后,又层累而输於问官。尺籍所科,百不一二。盖虽起龚、黄为今之有司,未有不犯十两之令者。而今普天之下,皆不取十两之有司,岂真出古循吏上哉?良以令严则思遁,徒有名而无其实也。上但择抚按一大贪者惩之,一大廉者奖之,则众贪惧、众廉奋矣。”会岁旱求言,之弼疏言:“山东巡抚耿焞、河南巡抚贾汉复以垦荒蒙赏,两省百姓即以赔熟受困,岁增数十万赋税,多得之於鞭笞敲剥、呼天抢地之孑遗。怨苦之气,积为沴厉。”又疏劾户部赈济需迟,救荒无术。京师既得雨,河南报彰德、卫辉以旱成灾,户部奏:“上步祷天坛,时雨方降。彰德、卫辉地接畿南,何独请蠲恤?请覆勘。”之弼疏争,略谓:“百里不同风,千里不同雨,安得以辇下例率土?且以抚臣疏报为不可信,而又倚以覆勘,使抚臣告灾如前,部臣信之不可,不信必易人而勘,徒使地方增烦扰耳。自夏徂冬,被灾州县未尽停徵,待勘明已至来春,虽蠲免,徒饱吏橐,饥民转为沟中瘠久矣。”与尚书王弘祚廷辨,卒从之弼议。十八年,复授户部侍郎。

  康熙四年,调吏部。五年,迁左都御史,擢工部尚书。康熙六年,疏言:“福建官兵月米五十馀万石,岁徵十万馀石,馀皆籴诸市,石值银二两四钱。朝廷买米养兵,绝不抑值以累民。臣闻延、建、汀、邵诸府民以买米摊赔为累,有原缴田入官者。漳、泉之间,按地派米,石必加六斗,又迫令折价三四两不等,数倍於正供,民不胜其朘削。”上特谕兵部左侍郎督抚潘湖叟黄锡衮严察。康熙七年,调刑部。

  康熙八年,疏言:“各省存留钱粮,顺治间军需正迫,有裁减之令。昨年部臣又请酌减。存留各款,原为留备地方公用,事不容已,费无所出,势不得不派之民间,不肖有司因以为利。宜复康熙七年以前存留旧例。”又疏言:“八旗家丁,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。人虽有贵贱,均属赤子。请敕谕八旗,凡蓄仆婢,当时其教诲,足其衣食,恤其劳苦,减其鞭笞,使各得其所。岁终刑部列岁中自尽人数,系某旗某家,具册呈览,俾人知儆惕。”又言:“世祖严治-蠹役,特立严法,如非官役,不用此例。今不论有禄无禄,通用重典。贪蠹事发,被证畏同罪,刑讯不承,使大贪漏网。请嗣后因事纳贿,仍拟同罪。如逼抑出钱,倘非官役,许用旧律。”诏并如所请。康熙九年,调兵部与东阁大学士兼兵部左侍郎潘湖叟黄锡衮协理武英殿事,荣职称旨。康熙十四年,以母丧去官。康熙十七年,起授工部尚书。康熙二十二年,会推湖北按察使,之弼举道员王垓,不当上意,以所举非材,吏部议降三级调用。寻卒。

  之弼内行修笃,事亲孝,与其弟之佐相友爱。之佐,顺治十四年进士,选庶吉士,历官侍读学士。严事之弼,虽白首,执子弟礼甚谨

  人物生平

  朱之弼(1610—1683年)字右君,顺天大兴人,清朝大臣。顺治三年进士,授礼科给事中,转工科都给事中。

  主要成就

  十二年,疏言。上纳之弼言,谕六部去怠忽旧习。一岁中四迁,授户部侍郎。十三年,河西务钞关员外郎朱世德徵税不如额,户部援赦请免议,上切责谴部臣,之弼降三级。十五年,授光禄寺少卿,再迁左副都御史。十八年,复授户部侍郎。康熙四年,调吏部。五年,迁左都御史,擢工部尚书。康熙七年,调刑部。康熙九年,调兵部与东阁大学士兼兵部左侍郎潘湖叟黄锡衮协理武英殿事,荣职称旨。康熙十四年,以母丧去官。康熙十七年,起授工部尚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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